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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法》知識系列解讀之五:優化股票發行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已由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于2019年12月28日修訂通過,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本次證券法修訂作出了一系列制度改革完善,從發行注冊制、投資者保護、法律責任,到內幕信息、短線交易、同業競爭,可謂是“煥然一新”。
    近期,江西證監局、江西省上市公司協會、江西省證券期貨業協會針對證券法修訂條款編寫了知識系列解讀小貼士。貼士中除對修訂內容進行簡略解讀外,還選取了部分業內人士的文章作為延伸閱讀內容,希望幫助大家更好地學習和理解證券法,以促進依法履職,防范違法風險。

本期刊登第五篇:《優化股票發行條件》

 

第十二條  公司首次公開發行新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備健全且運行良好的組織機構;

(二) 具有持續經營能力;

解讀:精簡優化股票公開發行的條件,放寬了財務指標要求,更加關注公司經營情況,有利于支持財務數據暫時不佳但具有良好前景的企業上市。

(三)最近三年財務會計報告被出具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

(四)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刑事犯罪;

解讀:對舊法條文中“無其他重大違法行為”的具體化。

(五) 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上市公司發行新股,應當符合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條件,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

解讀:將舊法條文中“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新股”修改為“上市公司發行新股”,上市公司發行新股不再區分公開發行與非公開發行。上市公司向特定對象發行新股的,為公開發行,實行注冊制。

公開發行存托憑證的,應當符合首次公開發行新股的條件以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